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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日期:2021-04-01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1197

一、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
1.“两个80%”政策。第一个80%政策,每年省、市、县三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其中80%要面向社会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安排到乡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第二个80%政策,2013年起,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其中80%原则上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或选调。
2.基层工作津贴政策。自2013年起,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到基层工作津贴。在基层乡镇(不含城关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按其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在基层乡镇工作年限累计满25年退休的人员,退休费比例提高5%,提高后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3.专业技术职称优惠政策。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予以政策倾斜,除“即评即聘”外,更加注重体现工作实绩。
4.基层项目优惠政策。明确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中拿出10%的职位定向招录招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人员,每年定向招录招聘2000人左右。
5.保障房政策。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继续在本县域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6.学费代偿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期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大学期间学费由原毕业院校同级财政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社保补贴。企业吸纳高等专科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一年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就业资金进行保障。
2、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含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财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并按税务部门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3、贷款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聘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4、奖励补助。中小企业每吸纳1名持《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的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每招聘1名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奖励;到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就业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第一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享受的政策
1.取消落户限制,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政策。
2.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3.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登记注册政策。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可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3个15万元”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可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
3.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或开办“网店”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及以上,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及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4.创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即毕业前一年7月至毕业年7月)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6.创业培训政策。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各高等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和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7.项目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项目,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8.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省科技厅设立1000万元间的创业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广大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潜力的大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种子企业,鼓励探索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创新成果、创意构想转化落地,实现产业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和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扶持大学生创业。
9.专项政策扶持。鼓励大学生从事、投资高技术产业项目,对于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专项要求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生活补贴。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税收政策。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保险政策。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工龄政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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